首年缴费
¥9,686.00元
2016-10-08
被保人 : 25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重大疾病,医疗,猫爪狗咬都管报销。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 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 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伤害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 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 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 | 1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其在180天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部分的80%给付保险金。 |
无理赔优惠额 | 12000 | 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额的20%;若在上一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 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80000 | 在年满70 周岁(不含70 周岁)之前,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责任: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 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1.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 将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9182 | 1.除另有约定外,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 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 同继续有效;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自被保险人 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合同投保人应交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 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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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A 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9182 |
附加险 |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12 |
附加险 | 富德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E 款) | 1年 | 1年 | 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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